【2021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+110年農民曆】



農曆春節:2/10(三)-2/16(二)
在不請假的情況下,正常的2021農曆春節是放7天假─可以選擇請2/08-2/09(請2休11)
*農曆除夕(2/11)為星期四,前一日(2/10)功能性調整放假,並於2/20星期六補行上班
228紀念日:2/28(五)-3/1(日)
2/27~3/1有3天連假─可以請3/02-3/05(請4休9)
婦幼節/清明節:4/2(五)-4/5(一)
4/2~4/5有4天連假─可以請4/06-4/09(請4休10)
端午節:6/12(六)-6/14(一)
6/12~6/14有3天連假─可以請6/15-6/18(請4休9)
中秋節:9/18(六)-9/21(二)
9/18-9/21有4天連假─可以請9/22-9/24(請3休9)
*中秋節(9/21)適逢星期二,依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規定,9/20(一)調整放假,並於9/11星期六補行上班
國慶日:10/09(六)-10/11(一)
10/9-10/11有3天連假─可以請10/12-10/15(請4休9)
2022年元旦:2021.12.31(五)-2022.01.02(日)
2021.12.31-2022.01.02有3天連假─可以請12/27-12/30(請4休9)













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
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
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第五條之一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107年8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502042 號令、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700065711 號令會同修正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:
一、紀念日: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二、民俗節日: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)。(六)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,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摘錄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」部分規定
108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634號函修正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。但為民服務機關(構)、業務性質特殊機關(構)、學校及軍事單位,其上班日期之調整,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,依權責處理。 民間企業之放假,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,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。 四、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,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。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,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。 六、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。但有特殊情形時,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。